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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付汇

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和本规定二章、三章的相应规定,由其下届会议审核并办理支付。基本要求1. 申请材料须采用公函形式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申请书应当简明、完整,主要项目说明应当清楚,并与所提供的文件相一致。2. 每次您来保险柜审核时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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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和本规定二章、三章的相应规定,由其下届会议审核并办理支付。

基本要求

1. 申请材料须采用公函形式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申请书应当简明、完整,主要项目说明应当清楚,并与所提供的文件相一致。

2. 每次您来保险柜审核时,须携带合同(协议)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。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合同(协议)原件,应以公函形式说明情况;审核结束后,该局只保留复印件,原件在企业领取审核复印件时返还给企业。

3.各外汇指定银行发给企业的《收汇通知书》不完全相同,应加盖收汇通知书所在地银行的印章。

4. 同一合同项下需要多次报批的项目,来我局审核备案时,应填写我局打印的备案表。

5.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,将不经审查被退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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