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9号经过对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广泛调研,对出口退(免)税的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,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:
一是减少需要提前申报的项目。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的提前申报要求,改为企业留存有关资料,由税务部门核销。
二是扩大视同收汇范围。对为应对疫情等因素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,在无法收汇情况下取得保险赔付的企业,调整未收汇不退税政策,将保险赔付视同收汇,申请退税。
三是实行分类准确管理。即对出口退税四类分类管理、提供虚假或欺诈性收汇资料等高风险情况的企业,应加强风险防范,要求企业在申报退税(免税)时提供收汇资料。对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况的企业,在申请退(免)税时无需提交收汇材料,可留存备查。
四是应对不同情况。即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收汇,不符合认定收汇规定的,不予办理出口退税(免征);收到全部收汇材料后,可继续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(免征)。确不能收汇且不符合认定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,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