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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(免)税办理流程,具体进行了哪些调整?

时间:2022-06-15 14:52:32 作者:小编 点击:

一方面,9号公告简化了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备案流程。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退税备案后,可以代生产企业申请退税,无需先代生产企业办理退税备案。原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退税申报过程中报送退税风险管控制度,改为企业留存备查。

另一方面,公告9号对出口退(免)税现场核验实行“容忍处理”办法。


具体而言,出口退税(免征)现场核查“容缺额处理”措施是指对现场核查后才能办理的首笔退税(免征)业务和按现行规定变更退税(免征)方式后的首笔退税(免征)业务,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定不同的退税(免征)限额标准,前提是风险可控。企业申报的累计退(免)税额未超过限额标准前,由税务部门为企业提前审核办理退(免)税额;超标后,现场核查合格后,退还(免收)超标部分。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发现,已办理退(免)税业务的企业不允许按规定办理退(免)税业务,并应当追回退(免)税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适用于“容差处理”的出口退(免)税业务,不仅包括企业对出口货物申报的、视为出口货物的出口退(免)税,还包括企业在提供加工、维修、换货服务时,由跨境应税银行以零税率申报的出口退(免)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