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号公告一方面主要对出口货物代理证明等6类出口退(免)税证明的签发和使用进行了优化。
第9号公告实施后,纳税人申请签发出口货物代理证明、进口货物代理证明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、出口货物内销证明、中标通知书、来料加工免征关税证明六种证明,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为其出具电子证书,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等网上渠道(以下简称“网上渠道”)向企业反馈电子证书。企业在办理后续税务事项时,无需另行提交纸质证明。由税务部门自行审核电子证书信息。
需要注意的是,纳税人如需撤销上述六类电子证书,需事先确认证书的使用情况。已用于出口退(免)税申报事项的,不得作废。
另一方面,《公告9号》推动出口退(免)税事项“非接触式”办理。值得注意的是,“非接触式”处理办法实施后,企业出口退(免)税相关事项可全程在线申报、审核、反馈。即“非接触式”处理办法实施后,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(免征)备案、发证、退税(免征)申报等手续时,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提交的纸质表格和材料,可通过网络渠道以可视化或数字化的形式提交。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,利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,并通过网络渠道反馈处理结果,实现申报、审核、反馈的全过程在线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