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不符点单据在提交后被银行出具并退回,多是由于对所收信用证的事先检查不足造成的。因此,在收到信用证当天,一般需要对每一项条款与合同进行仔细的核对和核实,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。
一、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函是否有效
需要注意的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是有效的付款保函或者付款保函有瑕疵:
1. 信用证明上清楚标明是可撤销的。
本信用证可随时撤销或变更,无需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。应该说对受益人没有付款保证。一般来说,这种信用证是不接受的。
如果信用证未注明信用证是否可撤销,按照upc5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。
2. 应保兑的信用证未按match的要求被相关银行保兑。
3.信用证是无效的。
4. 有条件的有效信用证;例如,“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会生效”。
5. 信用证与秘密质押不符。
6. 信用证概要或提前通知。
7. 由开证人直接发出的信用证。
8. 由开证人提供的信用证申请。
二、检查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
特别注意以下情况:
1. 信用证规定相关金额须在向银行提交单据后的几天内支付,并在见票后的几天内支付。对此,有必要检查该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公司的要求。
2.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。
规定当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时,有关单据须寄往国外。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到外资银行所需的时间,容易延误或丢失,存在一定的风险。一般来说,我们要求在国内出示/支付单据。如果来不及修改,提前一个邮件行程尽快发送(邮件行程的长度要根据地区的距离来确定)。
3.如果信用证中的装船日期与到期日同一天,即通常所说的“双到期日”,在实际业务操作中,装船日期应提前一定时间(通常是到期日的10天),以便有合理的时间准备单据和结汇。
三、核对受益人和申请人的信息是否完整、准确
受益人应特别注意,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打印单据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。买方的名称、地址和公司填写正确吗?填写发票时,有可能在信用证上抄写了错误的买方公司名称和地址。如果受益人名称异常,将给今后的托收带来不便。
四、检查安装日期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
运输单据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将构成不符点,银行有权拒付。
核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
1. 相关货物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准备并按期装运,如果信用证来不及按期装运,应及时联系客户修改。
2. 实际安装时间与文件交付时间间隔过短;
3.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在信用证上都有规定,要注意是否可以做到。否则,如有一批未能如期发运,后续各批货物将失效;
五、检查单据是否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时间内提示
如果信用证规定向银行提交单证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后数天,超过期限或者单证有错误、遗漏的,银行有权不予付款。
提交期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:
1. 信用证有规定的,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向银行交单。
2.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,提交给银行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。
应当充分考虑处理下列事项对提交期间的影响:
1. 生产和包装所需的时间。
2. 内陆运输或港口运输所需时间。
3.所需时间进行必要的检验,如法定商检或客户检验。
4. 申请出口许可证/fa产地来源证所需时间(如有必要)。
5. 报关报检所需时间。
6. 发货时间表。
7. 前往商会和/或领事馆进行认证或出具相关证明(如有必要)所需的时间。
8. 申请SGS检验报告/omic信等检验证书或客户检验证书等其他检验报告所需的时间。
9. 制造、分类和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所需的时间。
10. 单据寄到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寄到银行后被退回更正的时间。
六、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齐全
如果信用证是通过电传或偿付拍卖方式发送给通知行,即。“远程传输”,则要验证信息内容是否完整。如果该电文未作其他说明,并表明其符合国际商会系列第500号,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,则该电文可作为有效信用证执行。
七、检查信用证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
信用证一般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/保兑行通知受益人。这种信用证通知的方式是相对安全的,因为根据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》(ICC系列第500号)的相关规定,通知行应当对所通知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。如果不这样发送,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之一:
1. 如果信用证是从海外直接寄到贵公司的,贵公司应仔细查清其原产地。
2. 信用证是从当地地址寄出的,要求贵司将装运单据寄往海外,但贵司不知道他们指定的是哪家银行。
对于上述情况,银行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。
八、检查信用证金额及货币价值是否符合规定
主要检查内容包括:
1. 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。
2. 信用证金额是否应与事先商定的一致。
3.信用证中的单价和总价值要准确,文字和数字的内容要一致。
4. 如果在数量上有一定的增减幅度,信用证在支付金额时也应规定一定的幅度。
5. 如果在使用金额之前使用“大约”一词,意思是允许金额扩大10%。
6. 检查货币系统是否正确。例如,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制度是“英镑”,而信用证使用的是“美元”。
九、检查信用证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
应注意以下几点:
1. 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加或减少,否则只要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,则允许货物数量增加或减少5%。
2. 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5%的货物数量增减一般适用于散装货物,但不适用于包装单位或单件单位的货物。例如100%全棉衬衫(全棉衬衫5000件),由于数量单位是“件”,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,不能有5%的增减。
十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
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具体的费用,如运费和保险,谁来分担。如合同规定:FOB Shanghai at USD,此价格条款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方承担;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上述声明,而是做出以下规定:CIF纽约at美元。如果本条款不及时修改,受益人将承担相关费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