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实际业务中,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共同承担核查任务。
其中,银行关键关注信用证的真实性、开证行的政治背景、信用能力、支付责任和外汇需求路径。银行审核后,应打印“盖章一致”等字样。
出口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后,会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与销售合同相符。
一般来说,它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和许多因素的审查:
1、信用证基本内容的审核范围
1. 信用证是保兑的还是未保兑的;
2. 信用证的有效日期;
3.信用证的到期日;
4. 信用证中显示的基础交易中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和地址的准确性
5. 信用证金额;
6. 信用证规定的提交汇票的要求;
7. 支付信用证的银行地址;
8.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;
9. 相关商品的品名及单价;
10. 装运地点和到达地点;
11. 分批、转运规定;
12. 贸易术语;
13. 信用证是否适用国际商会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;
14. 相关的特殊指令。
2、对信用证基本要素的审查要求
1. 信用证和所有相关单据是用英文写的。
2. 受益人须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增加开证行支付责任的“限制性”条款或“保留”条款。
3.信用证上应注明由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号、销售确认书或买方采购订单号。
4. 信用证上应清楚地注明开证行名称和银行编号。
5. 付款币种和金额应清楚说明,如美元。
6. 应当有明确的付款期限,或者由受益人开具汇票付款,但应当注明付款期限,如汇票见票即付等。
7. 信用证应由中国的通知行通知。
8. 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应清楚,并应采用常用的描述方法。
9. 信用证应遵循国际商会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。
10. 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使用法定公司名称,银行一般不向个人开立信用证。
11. 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应在信用证中注明,并应与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一致。
12. 信用证应注明装运日期和信用证的到期日,装运日期须与合同规定一致。如果国外来的信用证迟了,不能按期装运,应及时通知国外买方延长装运期。
13. 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船日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,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结汇。
14. 至于信用证的到期日,通常要求在中国到期。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国外的到期日,一般是不容易接受的。
15. 信用证受益人应至少有21天的提示时间。
16. 根据运输条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。
17. 一般情况下,信用证中不应明确载运货物的货运代理公司,以便出口商根据经济原则自由选择货运代理公司。
18. 一般不应在信用证中注明海运路线,以便出口商和货运代理根据经济原则灵活选择海运路线。
19. 在非海运的情况下,如空运,为保证出口商安全收回货款,空运货运单的收货人一般应注明为开证行。
20.对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类型、复印件数量和填写方式要认真审核。
21. 除了仔细审查上述内容外,信用证有时还会增加许多特殊条款,如指定船公司、船舶登记、船龄、a级等